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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

作者:admin 日期:2023-10-21 14:38:10 浏览:15 分类:房产

哪部法规有规定开发商须在小区内建业主活动中心

1、不需要。但是可以和开发商沟通达成协议。业主基本权益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对小区会所的规定有以下几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小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但必须在合法条件下,即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情况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3、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4、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6、(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4、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资金管理公司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5、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江苏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1、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3、南京市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解析;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纪机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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